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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4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龙、王云清、王俊则、王凯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回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云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4252-3号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铁柱。被告王云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龙、王云清、王俊则、王凯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本院作出(2015)伊民初字第4252-1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对被告王云清的账户。现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云清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令志代理审判员  乌 云人民陪审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紫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