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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杨继磊与张照奎、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磊,张照奎,王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杨继磊,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会玲,阳谷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照奎,农民。被告:王丽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磊与被告张照奎、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怀宇人民陪审员  陈立东人民陪审员  苗培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