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169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0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陈某不同意离婚,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 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冰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