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执恢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万佛湖支行与雷英宝、雷小兵债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恢字第00240号申请人: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佛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负责人:储照云,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雷英宝,男,1963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雷小兵,男,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执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雷英宝、雷小兵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万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