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1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于凤星与刘鹏举、承德县亿联商贸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凤星,刘鹏举,承德中艺盛嘉商贸有限公司,魏丽娟,承德县亿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1086-6号申请执行人于凤星。被执行人刘鹏举。被执行人承德中艺盛嘉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魏丽娟。被执行人承德县亿联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于凤星与刘鹏举、承德县亿联商贸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承德中艺盛嘉商贸有限公司的可执行债权强制执行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凤星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由撤回了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