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2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杭州盛佳化工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喜天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盛佳化工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喜天奇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404号原告:杭州盛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茂盛。被告:杭州临安喜天奇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国贤。原告杭州盛佳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临安喜天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盛佳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洪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经本院向临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并未有被告杭州临安喜天奇电子有限公司的注册备案资料,被告主体不存在,故本案诉讼主体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盛佳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2元,退还给原告杭州盛佳化工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洪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