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沈多头与无锡金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多头,无锡金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0595号原告沈多头。委托代理人胡涌海、黄惠,江苏盈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金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锡澄路259号。法定代表人顾智清,无锡金威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凌赟,无锡金威贸易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多头与被告无锡金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沈多头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多头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多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75元(沈多头已预交),由沈多头负担。审判员 梁建伟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