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5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东阳市红顶服饰有限公司与金向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红顶服饰有限公司,金向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413号原告:东阳市红顶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建华。委托代理人:李桃梅、赵俊。被告:金向杰,1985月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红顶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向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红顶服饰有限公司以本案被告金向杰已付清所欠款项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金向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红顶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向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红顶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文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