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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名祯与吴保华、徐桂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名祯,吴保华,徐桂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瓯民初字第2162号原告吴名祯。被告吴保华。被告徐桂敏。原告吴名祯与被告吴保华、徐桂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毅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名祯与被告吴保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桂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名祯诉称,原告与被告吴保华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24日,被告吴保华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由被告吴保华向原告吴名祯出具借条对借款的事实进行确认。被告徐桂敏为借款进���担保。被告吴保华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24日。原告急需用钱,要求两被告还款,但两被告拒绝偿还,故诉请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该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暂计至2015年7月26日为3600元),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吴保华答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请,我没有异议。我同意还款,但现在资金紧张,暂时不能还款,我会慢慢还。被告徐桂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被告吴保华向原告吴名祯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月息2%,被告吴保华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字盖章进行确认。被告徐桂敏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对担保的事实进行签字确认。吴保华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24日。原告吴名祯向两被告催讨借款,两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吴保华向原告吴名祯借款并在借条上签字、盖印确认借款事实,可以认定在原告吴名祯与被告吴保华之间达成了借款协议,是双方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吴名祯与被告吴保华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被告吴保华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故原告吴名祯主张被告吴保华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吴名祯主张被告吴保华偿还借款从2015年1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吴名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桂敏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盖印,原、被告未对担保责任进行约定,可以认定被告徐桂敏为原告吴名祯与被告吴保华之间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吴名祯主张被告徐桂敏为原告吴名祯与被告吴保华之间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的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桂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反驳,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保华应向原告吴名祯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此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徐桂敏应为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的担保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吴保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毅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丹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