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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与于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芹,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郝文军。委托代理人郭志宇,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剑,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委托代理人韩惠虓,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杰,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月7月27日,于剑与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二手车销售合同一份,约定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向于剑出售牌号为苏B5XX**、发动机号为LF16BS617648的凯迪拉克SRX二手车一辆,车辆所有人为案外人封某,表显里程5.5万公里,车辆价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1.3万元。当日,于剑向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18万元,余款13.3万元于2014月8月5日付清。2014年8月5日,系争车辆所有权由案外人封某转移至于剑名下。嗣后,于剑以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隐瞒车辆公里数和车辆事故行为构成欺诈为由向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经该会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9月23日,于剑委托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出具了(2014)宁南证民内字第16043号公证书,产生公证费1,020元。于剑为处理本案纠纷聘请律师,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于剑认为,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隐瞒了系争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以及车辆曾发生事故并进行维修的事实,骗取了于剑的信任,已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经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未果,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于剑与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7日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二、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退还于剑购车款31.3万元;三、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赔偿于剑车辆保险费9,742.67元、公证费1,02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四、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赔偿于剑购车款93.9万元。原审法院另查明,系争车辆在2011年6月2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曾因发生事故而维修,截至2013年10月31日的行驶里程为67,830公里。原审审理中,于剑放弃要求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赔偿车辆保险费9,742.67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7日向于剑销售车辆时,二手车销售合同中载明的表显里程为5.5万公里,而在2013年10月31日,系争车辆的行驶里程已达到67,830公里,表明车辆的表显里程被更改。同时,系争车辆曾因发生事故而维修,而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出售车辆时向于剑履行了相关事故的告知义务。作为一家二手车销售公司,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应对其出售的车辆里程数及车辆实际状况的真实性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该责任不以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存在过错为条件,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应对其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而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于剑主张因车辆里程数被更改且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未向其告知车辆曾发生事故,致使于剑产生错误认识,并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应按于剑已支付的车价向于剑进行返还。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作为车辆出卖方,应对其所出售车辆的各类信息尽到真实披露义务,并对其不存在隐瞒真实里程数及曾发生事故的故意承担举证责任,然而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虽否认其更改或者隐瞒车辆真实里程数,但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对于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该辩称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对于于剑以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欺诈为由要求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若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认为系第三方过错导致车辆里程数被修改,可另行追偿。至于于剑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解除于剑与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7日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二、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于剑购车款313,000元;三、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于剑939,000元;四、对于剑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后,上诉人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对于系争车辆的里程数被更改及车辆卖出前的维修情况均不知情,不存在故意隐瞒,欺诈消费者的情形,而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上诉人对车况不予保证,按照车辆现状交付标的车辆,双方当事人已经在确认车辆现状的情况下履行了合同,被上诉不应随意解除,上诉人对于不知情的车辆信息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诉请。被上诉人于剑答辩称:上诉人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应当而且有能力了解车辆的真实信息,更应当将车辆的真实信息如实告知消费者,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所告知的错误信息购买了系争车辆,上诉人隐瞒真实信息,误导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对于剑承担欺诈赔偿责任,应以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为条件。于剑作为消费者缺乏举证能力,其证明车辆里程数被更改、车辆的维修信息被隐瞒,即完成了举证责任。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的出卖方,对于合同约定的车辆各类信息均应尽到真实披露的义务,而且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对于其自身的主观意思存在举证优势,应当由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对于其不存在隐瞒车辆真实里程数及车辆维修信息的故意承担举证责任。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虽提供了案外人出卖车辆的合同,但其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企业,不仅在其作为买方时对于车辆信息的真实性有核实的能力,而且在其作为卖方时对于车辆信息的真实性负有专业标准的注意义务,根据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提供的与案外人的买卖合同,难以认定其对于车辆的真实信息不知情,也难以认定其不存在向于剑隐瞒真实信息的故意,因此,对于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否认其存在欺诈的上诉理由,本院难以采信。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应当对于剑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赔偿责任。因系争车辆系二手车,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当以其获益为计算依据,根据里程表被更改前后的差别,以及车辆存在维修情况,本院酌定赔偿基数为13万元。因被上诉人在原审期间诉请解除合同,故双方合同解除后,应当互负返还义务,被上诉人应将系争车辆返还上诉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二、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于剑人民币390,000元;四、于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发动机号为LF16BS617648的凯迪拉克SRX轿车返还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1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44元,共计人民币24,516元,由上海艾车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765.77元,由于剑负担人民币10,750.2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红卫审 判 员  武之歌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则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