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3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宝军与被告孙启军、禹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军,孙启军,禹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3636号原告张宝军,男。被告孙启军,男。被告禹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军与被告孙启军、禹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卫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