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2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贾某、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贾某,崔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83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贾某。被告:崔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贾某、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杨书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被告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猪款150218元,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被告崔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欠款数额正确,同意给付,但现在暂无能力给付,服从法院判决。被告贾某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欠据1份,用以证明被告贾某在2013年11月19日至2013年11月28日期间在原告处赊购育肥猪,共计欠原告猪款为150218元的事实,被告崔某系贾某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诉讼中,被告崔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3年11月19日至2013年11月28日期间在原告处赊购育肥猪,共计欠原告猪款为150218元,被告贾某于2015年10月11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被告崔某系贾某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并在欠据中签字。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贾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崔某亦承认欠原告猪款150218元,被告崔某同意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某欠原告李某某猪款150218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被告崔某对上述猪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653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贾某负担,被告崔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书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