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拟稿: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华胜,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华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因被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无法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起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0年2月4日办理离婚登记,于2011年5月16日办理复婚登记,于2013年10月28日办理离婚登记,于2013年10月29日办理复婚登记,于2014年5月30日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丙,于第二次离婚时曾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李某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因被告没有履行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女儿李某丙一直继续由原告的娘家帮忙照料至今。2014年9月,被告李某乙因涉嫌诈骗罪被苍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此后至今一直被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考虑到女儿李某丙的抚养教育等诸多问题现今亟需解决,现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女儿李某丁,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原告李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户口簿,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原被告生育女儿李某丙的事实;3、结婚登记审查表、离婚登记处理表、离婚协议书,证明原、被告结婚、离婚、复婚又离婚的事实;4、立案告知书,证明被告李某乙现已被羁押的事实。被告李某乙答辩称:诉状上的结婚、离婚、生育女儿李某丙的情况均属实。离婚后,女儿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我确实于2014年9月因诈骗被立案侦查。我需要时间考虑,我不知道如何处理。但是一切为了孩子好,如果对孩子有利,我也愿意配合原告。被告李某乙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均无异议。经庭审出示并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系有关国家机关出具的文书材料或保管的档案资料,符合证据要件,且具有关联性,可以相互印证,应确认其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丙,于2010年2月4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未处理李某丙抚养问题。其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5月16日办理复婚登记,于2013年10月28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二、婚生女儿李某戊,女儿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由男方自行承担。…”。2013年10月29日,原被告双方再次办理复婚登记,于2014年5月30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未处理李某丙抚养问题。2014年9月29日,被告李某乙因涉嫌诈骗罪被苍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被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未处理女儿李某丙抚养问题,因此本案案由应为抚养纠纷。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被告李某乙被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人身自由受限,客观上不能直接抚养女儿李某丙。结合李某丙的年龄、性别、生活现状等情况,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考虑,本院认为李某丙由原告李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为宜,抚养费原被告应共同承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准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子女生活需要,被告应负担子女抚养费60000元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婚生女李某丙由原告李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李某乙给付原告李某甲子女抚养费60000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某乙享有每月探望女儿李某丙二次的权利,原告李某甲应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婷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