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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执终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尉松波(2015)1674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尉松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终字第16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马瑞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常平,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尉松波,男,汉族,1975年7月28日出生,家庭住址:莱阳市蚬河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尉松波银行卡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阳商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莱阳执字第16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振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