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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初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牛利波与刘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利波,刘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宾民初字第2398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原告牛利波,住宾县。被告刘财,出生日期不详,住宾县。原告牛利波与被告刘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牛利波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国冬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牛利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利波诉称:被告分别于2013年3月8日、2013年5月29日在原告处赊平米种子,尚欠8888元,并出有三张欠据。欠据上约定:此款于2013年7月1日前还清,如超期,欠款人按每月付息一分五厘计息,从购种子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为止。现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8888元及利息。被告刘财未出庭,无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如下:证据A1.三张欠据。拟证明被告刘财欠种子款本金8888元,利息按1.5厘计算的事实。被告未出庭,无质证。证据A2.2015年5月8日离婚协议。拟证明牛利波对该三张欠据享有债权。被告刘财未提供证据。本院确认:对原告牛利波提供的证据A1.A2,虽未经被告质证,因该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相关联,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刘财于2013年3月8日在原告牛利波处赊玉米种子出欠据8500元,退21代,尚欠6135元,2013年5月21日出欠据88元,2013年5月29日出欠据300元,合计6435元,此款约定于2013年7月1日前还清,如超期,欠款人按每月付息一分五厘计息,直到欠款还清为止。此款逾期,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牛利波将玉米种子交付给被告刘财,被告刘财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被告刘财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月利一分五厘,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应予保护。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牛利波种子款6435元及利息(从2013年7月1日起按月利1分5厘计算至给付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财负担,与上款同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国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