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连英与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阳行初字第13号原告王连英,女,194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高春玲,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女。被告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刘佩贞,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海辉,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孟健,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英诉被告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不履行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连英于2015年10月28日以学校已建成、诉讼无意义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海霞审 判 员 王德轩人民陪审员 马秀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