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金杰与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金杰,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2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金杰。委托代理人:董红联,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萍萍,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陈世德,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商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商轮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67155元(该款对“万洋12”船享有船舶优先权),经济补偿金4178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15元,申请执行费30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仅支付2万元,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万洋12”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家强执行员 李方方执行员 吕辉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