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刑执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诸葛州贵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诸葛州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刑执字第1056号罪犯诸葛州贵,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五监区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了(2012)佛中法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诸葛州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学文、陶英军出庭执行法律监督职务。提请减刑建议的执行机关代表张文堂出庭执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报称,罪犯诸葛州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管教干警慕俊楠及罪犯证人谢志华、骆春、苏维彬出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呈报罪犯诸葛州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诸葛州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诸葛州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怀新审判员 谭洪生审判员 于克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