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华杰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盛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91号原告商丘市华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号,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盛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法定代表人郭国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华杰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盛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华杰医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丘市华杰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02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122元由原告商丘市华杰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悦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