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刑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袁才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才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津法刑初字第0071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才全,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5)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才全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才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底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袁才全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红花店村、金宝村,采取撬门、破锁的方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294元,赃款被其挥霍。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农历冬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才全在江津区,盗走被害人侯某某的10只鸡、6只鸭子。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876元。2、2015年农历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才全在江津区,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2包香烟、1部手机、2根腊猪脚、30个盐蛋、现金100元。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388元。3、2015年农历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才全在江津区,盗走被害人朱某某的腊肉20斤、新鲜猪肉15斤、现金1100元。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550元。4、2015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才全在江津区,盗走被害人刘某甲的2根腊猪脚杆、1条腊猪舌头、2包猪骨头、1把不锈钢菜刀。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246元。5、2015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才全在,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2只鸡、1斤香肠、1斤猪油。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92元。6、2015年5月25日晚,被告人袁才全在江津区,盗走被害人江某某的5只鸡、何某某的5只鸡和3只鸭子。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780元。7、2015年农历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才全在江津区,盗走被害人刘某丙的7只鸡、2斤排骨。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550元。8、2015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才全在江津区,盗走被害人贺某某的6块腊肉、2根腊猪脚杆。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660元。9、2015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才全在江津区,盗走被害人刘某乙的2只母鸡、4只鸭子。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404元。10、2015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才全在江津区,盗走被害人叶某某的1只公鸡、10斤鲜肉、1根腊猪脚杆、1部手机、现金60余元。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298元。11、2015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袁才全在江津区,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现金90元。被告人袁才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为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才全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袁才全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红花店村、金宝村,采取撬门、破锁的方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294元,赃款被其挥霍。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农历冬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才全在江津区,盗走被害人侯某某的10只鸡、6只鸭子。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876元。2、2015年农历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才全在江津区,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2包香烟、1部手机、2根腊猪脚、30个盐蛋、现金100元。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388元。3、2015年农历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才全在江津区,盗走被害人朱某某的腊肉20斤、新鲜猪肉15斤、现金1100元。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550元。4、2015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才全在江津区,盗走被害人刘某甲的2根腊猪脚杆、1条腊猪舌头、2包猪骨头、1把不锈钢菜刀。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246元。5、2015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才全在江津区,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2只鸡、1斤香肠、1斤猪油。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92元。6、2015年5月25日晚,被告人袁才全在江津区,盗走被害人江某某的5只鸡、何某某的5只鸡和3只鸭子。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780元。7、2015年农历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才全在江津区,盗走被害人刘某丙的7只鸡、2斤排骨。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550元。8、2015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才全在江津区,盗走被害人贺某某的6块腊肉、2根腊猪脚杆。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660元。9、2015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才全在江津区,盗走被害人刘某乙的2只母鸡、4只鸭子。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404元。10、2015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才全在江津区,盗走被害人叶某某的1只公鸡、10斤鲜肉、1根腊猪脚杆、1部手机、现金60余元。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298元。11、2015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袁才全在江津区,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现金90元。另查明,2015年7月1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将从被告人袁才全处查获的赃物菜刀一把发还给被害人刘某甲(经鉴定,该菜刀价值人民币50元),黑色直板手机一部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6元)。被告人袁才全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有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害人侯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刘某甲、李某某、江某某、何某某、熊某某、贺某某、刘某乙、叶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袁才全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才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才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才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才全盗窃的部分赃物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才全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令其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才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袁才全退赔被害人侯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76元、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12元、退赔被害人朱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5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96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2元、退赔被害人江某某、何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8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550元、退赔被害人贺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6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404元、退赔被害人叶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8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0元。上列罚金和退赔款限被告人袁才全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春丽人民陪审员 马恩平人民陪审员 朱道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