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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法执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鑫磊与郭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鑫磊,郭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右法执字第1016号申请执行人刘鑫磊,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郭亮,男,现住巴林右旗。担保人赵玉宏,女,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执行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刘金磊诉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赵玉宏自愿为被执行人郭亮进行执行担保,定于2015年7月起每月30日前还5000元,至本案执行标的款全部还清为止,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右法执字第1016号暂缓执行���定书。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赵玉宏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陶 万 辉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查 干 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