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执委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郭仙平、柴亭杰等与河南省陕县鹏鹏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仙平,柴亭杰,柴婷婷,河南省陕县鹏鹏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委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郭仙平,女,汉族,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山西省襄汾县。申请执行人柴亭杰,男,汉族,1996年3月29日出生,女,住址山西省襄汾县。申请执行人柴婷婷,女,汉族,1994年11月23日出生,女,住址山西省襄汾县。被执行人河南省陕县鹏鹏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陕县。法定代表人:XX鹏,该公司经理。郭仙平、柴亭杰、柴婷婷申请执行陕县鹏鹏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陕县鹏鹏货运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襄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