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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玉民申请执行马小闹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860号申请执行人马玉民,,男,193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申请执行人刘少荣,女,193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马小闹,男,1956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双根,男,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09年5月8日作出的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二被执行人每人每月给付二申请人赡养费100元,二申请人的医疗费凭票据由二被执行人各负担四分之一。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书生(曾用名马双根)的银行存款二千二百八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