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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常XX与被告房XX、陶XX民家借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太忠,房国昌,陶兴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588号原告常太忠,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利发村4,身份证号211022196106223954。被告房国昌,男,出生日期及族不详,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被告陶兴林,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利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太忠与被告房国昌、陶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太忠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表示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太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德志人民陪审员  吴淑霞人民陪审员  毕从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