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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公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宋华与王峰、王晓斌、葛英利、王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华,王峰,王晓斌,葛英利,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公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宋华,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峰,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王晓斌,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葛英利,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王霞,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案宋华申请执行王峰、王晓斌、葛英利、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1)齐执字第34号执行证书,本案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齐执字第3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