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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异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与天津铈源铜材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异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光宇,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天津铈源铜材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永浩,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天津亿坤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月,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延武,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铈源铜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铈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海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天津亿坤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坤泰公司)为(2015)宝执字第424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复印件)、担保承诺书(复印件)、债权转让通知书及照片等证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海公司与被执行人铈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9900号民事判决后,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后经本院准予,申请执行人中海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中海公司与第三人亿坤泰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亿坤泰公司,并已通知被执行人铈源公司。依申请执行人中海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宝执字第4243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权利承受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中海公司系(2013)朝民初字第1990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权利人。现权利人已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亿坤泰公司。作为权利承受人,第三人亿坤泰公司变更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天津亿坤泰科技有限公司为(2015)宝执字第424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杨旭凯代理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灿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