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向东与全占明、吴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向东,吴绍林,全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639号原告:徐向东,男,1971年11月22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被告:吴绍林,男,1968年1月25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被告:全占明,男,1967年4月17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向东诉被告吴绍林、全占明民间借���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二被告已自行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向东负担。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