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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商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冯义胜与蓬莱秀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商初字第638号原告:冯义胜。委托代理人:王绪泉,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蓬莱秀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北沟镇大姜家村。法定代表人:陈秀多。原告冯义胜与被告蓬莱秀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艳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义胜的委托代理人王绪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蓬莱秀多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义胜诉称,原告自2013年以来向被告供应皮带输送机、板链提升机、收尘器等机械设备,价款总计120万余元,截止2015年8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上述货款55万元。在此期间,原告与被告就上述款项还款事宜多次协商,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5万元。原告冯义胜提供以下证据:2015年8月8日欠条一份。被告蓬莱秀多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原告向被告供应皮带输送机、板链提升机、收尘器等机械设备,被告支付货款。2015年8月8日原、被告对账后,被告法定代表人陈秀多为原告书写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自2013年至2014年设备款55万元。该欠款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冯义胜与被告蓬莱秀多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支付相应货款。陈秀多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为原告出具欠条是职务行为,被告欠原告货款55万元有欠条为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蓬莱秀多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蓬莱秀多建材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义胜货款5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00元,由被告蓬莱秀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艳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