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xx诉李xx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武,李怀玉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345号原告王全武,住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怀玉,住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王伟,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全武与被告李怀玉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振宇、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全武诉称,被告系李怀友之兄,李怀友于2014年11月去世,原告一直照顾李怀友的生活起居并负担生活费、医药费,2013年7月4日李怀友与原告达成协议,其同意在其去世后将座落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四家村6组的房屋偿还原告所垫付的费用,但被告在未偿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继承了遗产,故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240.00元。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份,被告李怀玉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基本属实,但不能给付30,240.00元,2009年3月份至2015年11月份,房租费用应该由原告支付。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鉴定书一份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被告系李怀友之兄,李怀友于2014年11月去世,李怀友的生前的生活起居由原告照顾,2013年7月4日李怀友与原告达成协议,写明,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欠王全武3年生活费、患病期间照顾的费用合计为30,240.00元。每个月所有为700.00元,均包括在内(含吃喝、生活费、照顾费,不含房费)。2015年9月22日,被告申请对李怀友笔迹进行鉴定,结论为欠条笔迹为李怀友本人书写。本院认为,被告李怀友生前欠原告生活等费用30,240.00元的事实存在,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称此款未除去房租,租赁关系为另外法律关系,本院不作处理,鉴定费用应当由被告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怀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欠款30,2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旭?被告答辩原代原告与被告共同居住的事实双方都认定,原告一直在支付生活所有花销,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房租问题,即使存在,也只有李怀有可以主张。被告提出是09年至2013年7月4日拖欠房屋,按法律规定,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的意见是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出示证据原代欠条一份,?被告质证被代被代欠条上的不包括房租,说明有房租费用,我可以理解应该有房租的。从欠条来看是有房租的,为什么原告要去被告处。如果有房租应该由李怀有主张权利,现在这个人已经死亡了,才从财产中来主张债务。这个案件如果不是原告诉至法院,我们根本不知道被告欠钱的问题。从接到起诉状起才知道这个事情。?原告继续出示证据原代鉴定书一份?被告质证被代没有异议。原、被告对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原代没有被代没有法庭辩论?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代本案是继承遗产之诉,应该在被告继承遗产范围之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到的房租与本案无关,被告理解的以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权利问题,李怀有是2014年11月死亡,被告认为拖欠房屋是从2009年开始的,至少推算到2012年11月之前。被代原告起诉的30240元,除去房租被告同意给付。法庭调解?下面进行法庭调解(略)原代不同意被代不同意?因两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不主持调解,现在休庭,当事人看过笔录签字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