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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3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烽与岳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烽,岳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734号原告原烽,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安钦,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兰,女,1959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建军,北京市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原烽诉被告岳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烽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烽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由原告原烽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范博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宝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