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3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烽与岳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烽,岳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734号原告原烽,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安钦,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兰,女,1959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建军,北京市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原烽诉被告岳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烽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烽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由原告原烽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范博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宝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