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禚术贵与曹新凯、于亮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禚术贵,曹新凯,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021号原告禚术贵。被告曹新凯。被告于亮。本院受理的原告禚术贵与被告曹新凯、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于亮名下的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纪芳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高民初字第4021号高密市朝阳街道罗家庄村委会:原告禚术贵与被告曹新凯、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402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登记在被告于亮名下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移、过户手续。附:(2015)高民初字第4021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