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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028号原告孙某某,女,1982年9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3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儒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