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诉终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盐城丰力机械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诉终字第0004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盐城丰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人民北路371号。法定代表人黄南,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盐城丰力机械有限公司因诉大丰市华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丰市锦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大民诉初字第000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9月7日盐城丰力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起诉人是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1994年,1998年依法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1999年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5月5日凌晨,在起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大丰市华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大丰市锦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组织人员破坏了起诉人的厂区,拆除了起诉人的厂房。起诉人认为,大丰市华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丰市锦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起诉人现请求法院判令大丰市华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丰市锦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恢复起诉人的房产原状、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诉讼,涉及关于房屋征收征用的拆迁行为,该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盐城丰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盐城丰力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起诉的本案并无政府作出的征收、拆迁决定,故不是征收、拆迁纠纷,本案应定性侵犯财产权纠纷。本案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诉讼,涉及大丰市华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表政府实施的关于房屋征收征用的拆迁行为,该拆迁行为是否合法应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该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云秋审判员 徐 健审判员 李汉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季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