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吐中刑减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周进东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进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吐中刑减字第362号罪犯周进东,男,汉族,一九七九年二月七日出生,新疆哈密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服刑。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昌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进东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二○一三年二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二○一四年九月,经本院裁定,对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执行机关吐鲁番监狱于二○一五年十月十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踏实肯干。于二○一四年下半年获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二○一四年二月、五月、九月、二○一五年二月获季度表扬四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进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二○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小 龙审判员 王 纳 新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热依汗古丽.艾合买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