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水成与黄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水成,黄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057-1号申请执行人林水成,男,汉族,1949年2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冬梅,女,汉族,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林水成与被执行人黄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200000元尚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