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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禹、钟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勇。被告:王禹。被告:钟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万佳公司)诉被告王禹、钟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万佳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万佳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