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力诉被告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力,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763号原告李晓力,女,工人,现住辽中县。被告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杨为,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力诉被告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天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肇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