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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初字第0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茶园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与重庆大唐新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茶园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大唐新数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2783号原告重庆市茶园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花街二期A栋,组织机构代码58018952-3。负责人刘永华,该管委会主任。被告重庆大唐新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融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杨成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茶园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与被告重庆大唐新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茶园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茶园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茶园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11元,减半收取31255.5元,由原告重庆市茶园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和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