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7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志强、谭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志强,谭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709-1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张伟,理事长。被执行人胡志强。被执行人谭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果城公证处(2015)南市执字第104号执行证书,立案受理了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胡志强、谭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胡志强、谭梅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志强、谭梅挂靠在南充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川RXXX**号欧曼牌重型普通货车壹辆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志强、谭梅所有的挂靠在南充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川RXXX**号欧曼牌重型普通货车壹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