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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大民诉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张继义与王言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继义,王言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大民诉保字第0013号申请人张继义,农民。被申请人王言合,农民。申请人张继义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言合在沛县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赔偿款344000元(2015年10月26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转2015沛朱民初字第0256号110000元、234000元)。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沛县江南山水小区3幢2-403室及17号车库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言合在沛县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赔偿款344000元(2015年10月26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转2015沛朱民初字第0256号110000元、234000元);二、查封申请人张继义提供的担保财产:原告张继义所有的位于沛县江南山水小区3幢2-403室及17号车库。申请保全费2240元由张继义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