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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木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常熟长城轴承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迅恒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长城轴承有限公司,苏州市迅恒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木商初字第284号原告常熟长城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苏州路30号。法定代表人朱克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学明,该公司职工。被告苏州市迅恒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藏书勤丰路52号。法定代表人周如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长城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迅恒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长城轴承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长城轴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2元,由原告常熟长城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华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静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