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锋太诉李忠泽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锋太,李忠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泽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王锋太,男,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阳城县人,农民,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原晓鸿,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泽,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泽州县人,农民,现住本村。原告王锋太诉被告李忠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锋太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晓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忠泽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锋太诉称,被告李忠泽因承包河南鸿福铸业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于2015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期限两个月,月利率0.05%。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却不予归还。现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被告李忠泽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忠泽因承包河南鸿福铸业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于2015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签订个人借款协议,约定期限两个月,月利率0.05%。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其欠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本案被告李忠泽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对借款及利息约定明确,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忠泽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欠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率0.05%计算,自2015年5月6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王锋太已预交,由被告李忠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姚云芳审?判?员尹艳芬人民陪审员 郭元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牛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