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诉保字第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刚与戴巧贵、吴世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刚,戴巧贵,吴世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0188号申请人刘刚。被申请人戴巧贵。被申请人吴世霞。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刚与被申请人戴巧贵、吴世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戴巧贵、吴世霞所有的位于句容市羊角山西侧容湖南苑4栋101室1-2层房产及车库A101、位于华阳镇东昌路哈佛星城46栋201室房产,保全金额210万元。江苏都市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苏L号车辆、句容市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苏L号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戴巧贵、吴世霞所有的位于句容市羊角山西侧容湖南苑4栋101室1-2层房产及车库A101、位于华阳镇东昌路哈佛星城46栋201室房产,保全金额210万元;二、查封江苏都市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苏L号车辆、句容市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苏L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文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 琎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句诉保字第0188-1号句容市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刘刚与被申请人戴巧贵、吴世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018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戴巧贵、吴世霞所有的位于句容市羊角山西侧容湖南苑4栋101室1-2层房产及车库A101、位于华阳镇东昌路哈佛星城46栋201室房产,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买卖、抵押、出租、赠与等。附:民事裁定书一份联系人:谢文龙电话:0511-8799****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句诉保字第0188-2号镇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刘刚与被申请人戴巧贵、吴世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句诉保字第018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江苏都市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苏L号车辆、句容市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苏L号车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赠与等。附:民事裁定书一份联系人:谢文龙电话:0511-8799****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