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恢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罗金礼与张继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恢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罗金礼,男,1960年3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张继学,男,1957年8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独山乡磙张村磙南组,公民身份号码34112219570810261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金礼与被执行人张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来民一初字第013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继学欠申请执行人罗金礼货款5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继学款已付清。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来民一初字第01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