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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辉申请执行刘平、牟大菊、旺苍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辉,刘平,牟大菊,旺苍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509号申请执行人:韩辉,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20日。被执行人:刘平,男,汉族,生于1954年3月1日。被执行人:牟大菊,女,汉族,生于1960年5月25日,广元市利州区人。被执行人:旺苍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平。董事长。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902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平、牟大菊、旺苍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平、牟大菊、旺苍县群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18400元(本金1600000元、执行费184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