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何银申请执行鲁春桥、王懿萱、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银,鲁春桥,王懿萱,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931号申请执行人:何银。被执行人:鲁春桥。被执行人:王懿萱。被执行人:左锋。何银诉鲁春桥、王懿萱、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银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万元,权利人至2015年10月28日未受偿金额6万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