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2059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丁超群,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玄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于文和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