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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玉生与崔吉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生,崔吉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940号原告杨玉生,男,65岁,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石棚村二组。被告崔吉友,男,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石棚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生诉被告崔吉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一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