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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6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金鑫运务有限公司与李晓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金鑫运务有限公司,李晓波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519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鑫运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南办处中南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5062-9。法定代表人杨正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治发,系重庆诺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波,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合川区金鑫运务有限公司诉李晓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鑫运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鑫运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鑫运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鑫运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鑫运务有限公司已付。)代理审判员  王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