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水莲与刘文忠、陈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水莲,刘文忠,陈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3082号原告:林水莲,女,1969年8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刘文忠,男,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陈桂兰,女,196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水莲与被告刘文忠、陈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水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水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林水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爱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紫晔 来源:百度“”